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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1.201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14号3.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有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  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经营权  农耕  高级人民法院  开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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