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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中的征收制度
作者姓名:戴孟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征收与征用不同,不宜合并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征收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国家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具体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采矿权等准物权。征收人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属于继受取得。因征收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为征收补偿款发放完毕之日。

关 键 词:物权  征收  物权变动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文章编号:1005-9512(2005)05-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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