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征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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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孟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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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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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征收与征用不同,不宜合并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征收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国家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具体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采矿权等准物权。征收人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属于继受取得。因征收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为征收补偿款发放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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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征收 物权变动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5)05-00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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