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偷税为由向单位索要辞退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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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运芳 秦江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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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36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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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华某2009年3月起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月薪1800元。2009年7月10日,公司在未发放给华某6、7月份工资的情况下将其辞退。华某被辞退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司内部有“问题”的《成交单》复印了若干份。被辞退后.华某分别给公司的总经理任某和员工张某、王某发短信,以新《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公司补发一年零八个月的工资和医疗、失业、养老三金合计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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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敲诈勒索罪 辞退 汽车销售公司 单位 偷税 举报 《劳动法》 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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