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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重塑与立法完善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发挥人民监督的特殊作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人民监督员依附的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特价值不应受检察机关职能转隶而削弱。应当本着强化人民性和监督职能的原则,将人民监督员及其组织系统纳入各级人大系统,行使对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两个部门的监督职权,赋予其实施监督的各种实体性、程序性权利,改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使之更适应人权保障、司法监督和反腐倡廉的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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