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陈某原系某国有大型建筑公司总经理。2002年上半年,该公司着手改制,改制后的企业新股东由10多名自然人组成,国有股份全部退出。2002年6月,国资委与新股东达成协议,股东须在2002年8月初股东大会召开前缴纳出资的30%,其余70%在2002年12月前全部缴清。2002年8月底,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陈某经董事长提名,被董事会聘用为总经理。2002年12月新股东缴清出资并完成了验资。2003年3月,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进行了变更登记。经检察机关查明,陈某于2003年2月先后多次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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