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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机关傢具配备和使用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省级各机关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宿舍家具配备和使用办法,根据需要与节约原则结合职务和级别分别制定之。见「附表一」,「附表二」。第二条夫妇双方在同一个机关工作,而职务和级别不同者,其宿舍家具可按其职务和级别高的一方的限额配备之。夫妇双方同在太原市而不在一个机关工作者,其宿舍家具应由供给宿舍的一方解决之。第三条自租民房的工作人员或在太原市原有家者,其所需的家具由个人自备。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添置家具而又确实无力购置者,可由本人申请,开据借条经机关首长批准后,按各该职务或级别的配备限额酌予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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