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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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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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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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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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先合同义务 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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