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贿” |
| |
作者姓名: | 王光龙 |
| |
作者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一、犯罪现象中的“异形” 所谓公贿,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公司、企业(不含私人企业及外资企业),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上述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相互间给予财物的行为。由于实施这些贿赂行为的都是行使一定社会、经济管理职权的各类单位,其财物也来源于国家或集体财产,所以一般称之为“公贿”,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或单位受贿罪。 公贿现象正象癌症病毒一般啮噬着国家的肌体,危害着我们社会的健康,其阴影就像美国恐怖片中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