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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二题
作者姓名:裘石  季嘉林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裘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季嘉林)
摘    要:一、无限期保证效力的认定时下 ,保证合同 ,尤其是贷款银行与保证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中 ,常约定无限期保证。所谓无限期保证 ,是指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主债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保证。诸如 :“保证责任承担至主债消灭之时” ,“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方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止”等。此类保证 ,保证人的责任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 ,保证责任也消灭。对于无限期保证之效力 ,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 :无限期保证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 ,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 ,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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