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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刍议
引用本文:叶兴平.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刍议[J].政法学刊,1996(3).
作者姓名:叶兴平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律系
摘    要:就性质而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区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虽然后者也有很高的权威和很广泛的权限,但是,一般说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的拘束力,在本质上不同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因此,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情形并不完全同于它的诉讼管辖权.我们知道,国际法院诉讼案件的当事者是国家.那么何者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各种专门的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这是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相区别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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