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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辨析
作者姓名:侯国云
摘    要:<正> 一、挪用公款的主客体问题 (一) 关于本罪主体“受委托”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目前认识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委托,凡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受委托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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