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机倒把犯罪及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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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借流通领域中多种调节手段和双轨价格体系并存的局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投机倒把,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成为改革开放的一大障碍。198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补充规定和“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等,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投机倒把犯罪作了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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