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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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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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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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化理论是通过重构性进路而间接捍卫合法化的规范性传统。康德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将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之上,但同卢梭不同的是它通过实践理性的普遍性来确保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尽管康德主张法律(正当、正义或权利)优先于伦理(德性),但这两者均从属于其实践理性法则。哈贝马斯通过实践理性多态论的建构及其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消解了康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设定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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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法性 重构性进路 康德 哈贝马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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