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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考量
作者姓名:杨峥嵘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编号:07BFX04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建立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作为农民身份的农村经纪人,为活跃农村经济,从事中介性的农业服务,其法律制度上的主体资格与现行法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行为内容的民事性与商事性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以利于其壮大发展。

关 键 词:农村经纪人  市场主体资格  法律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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