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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
作者姓名:刘明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与惩罚机制的协调》(项目批准号:06JJD820012)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要根据是当场使用、事后使用,还是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作不同的定性和处理。当场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的,应定抢劫罪;事后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则应定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关 键 词:抢劫  信用卡  使用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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