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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地位之重塑理由
引用本文:林一.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地位之重塑理由[J].法学,2010(11).
作者姓名:林一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公司破产中的侵权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L08DFX026); 大连海事大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DLMU-ZW2008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被置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地位可能导致事实和法律上的不公平,然而多数国家都在破产立法中肯定了这种受偿地位安排。探究该制度背后的立法原因。主要有替代制度另行救济论、经济效益优先原则的必然代价论以及立法滞后论。这些立法原因有的值得肯定,如另行救济论中的经营者连带责任制度、剩余债务免除例外制度;有的应受质疑,如另行救济论中的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以及代价论。我国在经营者连带责任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应重塑侵权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受偿地位,以适应后危机时代的社会发展要求。

关 键 词:侵权债权人  受偿顺位  立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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