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作程序裁决,还是实体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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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锦昌.本案应作程序裁决,还是实体判决?[J].行政与法制,2002(1):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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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锦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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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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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位于原锡山市后宅镇董家弄村河东南队东侧的一块0.24亩土地,原属非农业建设用地,待批建设用地备用。为不使其闲置.1997年6月19日,后宅镇董家弄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董祖良签订了“土地耕种委托书”,委托董祖良耕种该地。委托书明确约定耕种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该宗土地作建设用地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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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 非农业建设用地 原锡山市 签订 委托书 闲置 裁决 判决 村民委员会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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