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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作者姓名:姜永华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主要有三种 ,即法国主义、德国主义和澳大利亚托仑斯主义。法国登记主义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其意思 ,登记不过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在这种体制下 ,登记虽然赋予公示的法律效力 ,但不具有公信力 ,虽然能促进交易的迅捷 ,但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与交易成本的降低 ,因为当事人为了防止权利被追夺 ,必须在交易前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以确定房地产物权的真实 ,这势必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德国登记主义则强调实质审查 ,除当事人之合意外 ,还须登记。房地产登记是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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