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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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J].法学论坛,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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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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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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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的经济法学属于法本位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和范围局限于法学范畴,忽视了其经济内容的原有联系,造成目前经济法学形同神散,理论发展滞缓,流于形式且容易形成片面观点。如果从更广博的角度、综合更全面的知识和工具以经济与法的关系机制整体来释解经济法学,则有利于改变当前经济法学的理论薄弱状况,形成更科学合理的经济法理论。可以说,经济学与法学的划分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产生的条件,经济法学的发展也说明了两者相互交叉融合的趋势和必然。经济法学作为在经济与法的交叉边缘领域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理应以经济与法的相联互动机制为研究对象。它既不脱离经济学与法学范畴,也不单纯地归为经济学或法学的一部分,而应立足于自己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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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学 法律部门 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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