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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为社会养老组织义务服务
引用本文:陈跃新,曹鹃.提倡为社会养老组织义务服务[J].中国民政,2001(8).
作者姓名:陈跃新  曹鹃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机关事业保险处,江苏省阜宁县机关事业保险处
摘    要:近年来,我国乡村的敬老院增多了,城市的社区服务组织也在蓬勃发展,但是仍不能满足社会老龄化的需要。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现今的政洽经济条件下,应推行每个公民在年轻的时候,在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养老组织义务工作若干时间,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时,社会养老组织可为其提供与其对服务组织贡献相当的养老服务。对于不能履行社会服务义务的公民,可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抵偿。 提倡为社会养老组织义务服务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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