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定,使我国从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型为适时提出主义。这一转型促进了举证责任的落实,减少了证据突袭的不当做法,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但是由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刚刚建立,立法本身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很不统一,因而还是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笔者立足于我国的本土资源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运行状况,试图更充分的有条理的剖析这一制度。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才促进该制度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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