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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
摘    要:一、本办法根据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第五、六、七条制定。二、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本金,分别自1959年起至1968年止分十年作十次偿还。定于1959年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一次抽签,邀请各界代表到场监督执行,集中把各年度中签号码全部抽出,每年根据中签号码公告还本一次。凡债券号码末尾两字与当年中签号码公告相同的,即为中签还本债券。三、本公债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还本和付息事宜。中签债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各次通告的中签号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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