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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
引用本文:李海东.试论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J].政法论坛,1987(3).
作者姓名:李海东
摘    要: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原则的不同,前者是一种错误或反动的思想表现,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而后者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对此,刑法理论界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某种现象究竟是属于犯意表示,还是属于犯罪预备,其界限常常不易把握,也出现过一些问题。目前刑法理论上对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界限一般仅限于作一些原则上的阐述。因此,进一步探讨两者的本质区别,以及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它们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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