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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批捕准确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引用本文:闫帅,钟琳.应将“不批捕准确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J].中国检察官,1999(6).
作者姓名:闫帅  钟琳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闫帅),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钟琳)
摘    要:1 从法理角度看,以“不批捕准确率”取代“不批捕率”,将会把批捕部门的精力引导到提高不批捕案件质量上来,使公、检两家的执法活动全都摆在桌面上,杜绝和减少“内部退查”等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有利于严格执法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从工作实践看,批捕部门面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只有批捕和不批捕两种选择。既然在考核批捕案件情况时,设立了“批捕准确率”且实际效果较好,那么在考核不批捕案件情况时,理所当然应设立“不批捕准确率”,使二者相互对应,顺理成章。这样,将使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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