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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浅议
作者姓名:黄姗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现行的《反垄断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仅用第37条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条文对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垄断界定比较模糊,并未作更进一步的规范。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不确定、可反复适用、不可诉等特点,其导致的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所造成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要远远重于具体行政行为垄断。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限制竞争  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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