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一条解放无过错合伙人的新规和者甚寡: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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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五一.缘何?一条解放无过错合伙人的新规和者甚寡: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调查[J].中国律师,2011(10):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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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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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律师》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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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7月,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依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法,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人的增加,一个合伙人的过错.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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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无过错 《合伙企业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 调查 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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