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始于1905年的日本盐业专卖制度,与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食盐专营制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与可比性,前者历经23年的改革,为后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基于专卖制度框架的放松管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缺陷和体制性沉疴;突破行政垄断藩篱的管制制度改革,须以明晰的多元化目标为导向,通过社会化和法制化的科学程序来制定改革方案,并采用专卖制度改革与产业构造改革相结合的渐进化改革模式,以稳步推进专卖制度改革,进而创设出一种适于日本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管制制度。鉴此,我国政府应缘于公益性来矫正加碘食盐经营市场的负外部性,构建公众公共利益、政府政治利益和产业经济利益相互兼顾的三维目标体系,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进行盐业管制改革决策,以奠定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并选择特许投标制作为次优的过渡性制度,同时实施盐业产业组织合理化政策,进而逐步过渡到社会性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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