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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设立中公司——兼评《公司法》第30条
作者姓名:
彭江华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机关代理,《公司法》第30条没有规定公司的设立登记由董事会为之,从逻辑上讲是否认了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存在,从而否认了设立中公司的人格,但设立中公司应当具有一定的人格,此项规定不仅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而且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关 键 词:
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
设立中公司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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