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住房权及其立法保障
引用本文:黄辉明,潘艳红.论住房权及其立法保障[J].理论月刊,2013(1):82-85.
作者姓名:黄辉明  潘艳红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部,江苏 南京,210004
2.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48
摘    要:在人权发展史上,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以个人自由和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即"第一代人权"概念,属于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二战后西方国家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又称第二代人权为积极权利。第二代人权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权和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生活保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住房权作为第二代人权被国际公约提出后,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立法保障,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的过度推进,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严重缺位,故应该加强对住房权的重视和立法保障。

关 键 词:积极人权  社会权利  住房权  立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