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权及其立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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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辉明 潘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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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部,江苏 南京,210004 2.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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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人权发展史上,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以个人自由和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即"第一代人权"概念,属于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二战后西方国家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又称第二代人权为积极权利。第二代人权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权和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生活保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住房权作为第二代人权被国际公约提出后,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立法保障,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的过度推进,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严重缺位,故应该加强对住房权的重视和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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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积极人权 社会权利 住房权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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