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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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轩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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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男,43岁,承包某厂任厂长,1988年9月至1989年9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乘本厂向某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出售废旧钢铁的机会,采取收现金不入帐、销毁隐匿部分记帐凭证的手段,5次秘密将5笔现金共计16696.47元私自留用。先后借给厂内职工出差、购原料及厂外有业务关系的人建房等。几经周转后,现全部外欠。1989年12月李某被解除承包合同后,他得知审计部门来厂时,为逃避审计,写了单方《废旧钢铁出售收支的移交说明》锁在办公桌内。后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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