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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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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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案件 检察委员会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符合安全标准 广告经营者 商检徇私舞弊罪 食源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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