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搭桥”构成共同犯罪吗?——兼议走私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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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春生,张显初. “牵线搭桥”构成共同犯罪吗?——兼议走私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J]. 犯罪研究, 2003, 0(5): 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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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春生 张显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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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关缉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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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走私犯罪案件侦办实践中,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一直是个难点,也一直困扰着缉私警察,下面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谈一些体会和想法。 案情主要经过如下:1999年9月犯罪嫌疑人上海某公司经理史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北京某外贸公司的柯某和赵某。又通过柯某与赵某的牵线搭桥,史某从一河北人王某处非法购买进口免税证明,并利用这些免税证明进口了三台挖掘机,实施了走私犯罪行为。本案告破后,对史某走私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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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走私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犯罪主观要件 监督管理制度 |
Do "acts of go-between" compose compli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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