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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搭桥”构成共同犯罪吗?——兼议走私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
引用本文:柳春生,张显初. “牵线搭桥”构成共同犯罪吗?——兼议走私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J]. 犯罪研究, 2003, 0(5): 40-42
作者姓名:柳春生  张显初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缉私局
摘    要:在走私犯罪案件侦办实践中,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一直是个难点,也一直困扰着缉私警察,下面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谈一些体会和想法。 案情主要经过如下:1999年9月犯罪嫌疑人上海某公司经理史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北京某外贸公司的柯某和赵某。又通过柯某与赵某的牵线搭桥,史某从一河北人王某处非法购买进口免税证明,并利用这些免税证明进口了三台挖掘机,实施了走私犯罪行为。本案告破后,对史某走私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走私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犯罪主观要件  监督管理制度

Do "acts of go-between" compose complic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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