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于"抗辩权发生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是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当然后果,而是抵押人援引主债务时效抗辩权的效力体现。该条中"主债权诉讼时效"包括执行时效。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对主债权诉讼时效可构成"提出履行请求"等中断事由。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形式在实现抵押权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和订立实现抵押权协议等场合下有所不同。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包括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有权请求注销抵押登记等。抵押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包括抵押人不得再主张原时效抗辩权、抵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抵押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应视债务人自身是否弃权而定。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对抵押权的影响,区分抵押人是物上保证人还是债务人本人而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