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犯构成要件的规范要素内容之填补原理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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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吉. 论我国行政犯构成要件的规范要素内容之填补原理与方法[J]. 北方法学, 2022, 0(4): 10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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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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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江苏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淮海经济区企业合规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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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法规制研究”(2021SJA103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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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自然犯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犯构成要件之中包含规范要素,即“违反前置行政法规”,规范要素的内容需要通过前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填补,填补的内容关系着构成要件的准确适用。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原理在于法秩序统一,也就是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评价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在目的上统一于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共同保护的实体性法益类型。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方法在于以行政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及背后的实体性法益为基准按照三步走的方法选取适格前置行政法规进行填补。第一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挑选出与刑法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的保护性规范;第二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选取出第一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调整性规范;第三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筛选出保护实体性法益的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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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犯 规范要素填补 前置行政法规 实体性法益 |
The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Filling the Content of the Normative Element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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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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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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