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数据化财产性利益的刑法占有形式及属性界定
引用本文:郑洋. 数据化财产性利益的刑法占有形式及属性界定[J]. 北方法学, 2022, 0(5): 123-135
作者姓名:郑洋
作者单位: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新型金融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研究”(21SFB403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媒介完成了由现金等实体性财物到以数据化形式呈现的虚拟性财产性利益的变迁。基于有体性财物与数据化财产性利益在获取方式、存在形态及支配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不应直接套用以有体物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刑法占有理论来分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问题。鉴于虚拟本性,数据化的财产性利益本身不会发生物理性的占有转移。但是,财产性利益转移的本质是法律关系的消灭与生成,权利人可以借助相应法定凭证作为媒介来控制支配财产性利益,进而完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肯定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不会导致刑法占有的过度观念化,也不会破坏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在肯定财产性利益占有的基础上,应将财产性利益纳入我国盗窃罪的对象范畴,这不仅符合刑法体系解释结论、契合数字社会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的定罪模式相吻合,也符合我国关于财物犯罪的体系规定。

关 键 词:盗窃罪  数据化财产  财产性利益  刑法占有

The Possession Problem and Nature Determination of Digitized Property Interests
Abstract:
Keywords: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