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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
作者单位:;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真正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 键 词:司法大数据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卡里斯玛

Rationalization Paradox and Institutional Cracking of Judicial Big Data Appl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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