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携带权保护范式的分殊与中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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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江兰. 数据可携带权保护范式的分殊与中国方案[J]. 北方法学, 2022, 0(5): 8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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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江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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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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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18ZDA150);;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冬奥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与跨境传输问题研究”(20JCA12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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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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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可携带权 权利规则 行为规制 中国方案 |
Differences in the Paradigm of Data Portability Protection and China's Sol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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