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议会至上体制下,英国的权利保障逻辑经历了持续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古典自由主义时代,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权利的核心内涵。通过内部和外部限制让议会理性立法,是此时保障权利的主要方式。在新自由主义时代,积极权利出现并获得发展。行政权的扩张和议会立法对少数人的压制,给权利保障带去新的挑战。英国通过政治和法律方式监督行政权,但缺少对议会立法的有效制约。英国经验表明,在权利保障领域,全知全能的议会可能并不存在,应当面向本国的权利保障需求,合理确定议会至上的实现方式。这是我国在借鉴弱司法审查制度时应当注意的知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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