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的意思表示及其阶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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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垭梁. 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的意思表示及其阶层性[J]. 北方法学, 2022, 0(6): 9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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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垭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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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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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21BFX19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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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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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托 转移财产 意思表示 法律移植 |
On the Expression of Intention and Structure of the Act of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rus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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