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二元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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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云岭,郭佳玮. 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二元考察[J]. 北方法学, 2022, 0(3): 2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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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云岭 郭佳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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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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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725条对合同法作出修改,基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使租赁权取得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考察实体法方面,租赁权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存在局限性,对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而形成的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且增加第三人交易中的查证义务与交易成本。考察程序法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由《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31条中针对虚假租赁的事实认定标准转变为《民法典》所设定的租赁权取得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因此应对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适用与审查标准作出修正,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并决定是否转向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带租拍卖”。我国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模型构建,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租赁物,“占有”的解释应作区分;另一方面应为未来租赁权公示特别立法的优先适用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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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租赁权 占有 权利推定 对抗效力 执行异议 |
A Dualistic Study on the Possession's Antagonistic Effectiveness of Leasehold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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