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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引用本文:任庆忱.法律文书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J].人民司法,1988(7).
作者姓名:任庆忱
作者单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 计量法公布实施以来,受到了全国各部门、各行业的重视。但在一些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没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问题: 一是对长度计量单位的使用。如在刑事案件中,把伤害造成的创口仍用“公分”来表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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