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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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上官丕亮 周培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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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官丕亮),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周培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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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该条文只规定撤诉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未规定被告应否负担。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此规定尚有不够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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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收费办法 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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