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这一规定明确了身份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然而,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身份证法,却在劳动部门的规定面前失去了法律效力。因发现档案中年龄记载有误,区百货公司女工谢亚鸣要求将档案里的农历出生日期,改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法定日期,遭到了劳动部门的拒绝《答复》,理由是部门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谢亚鸣出生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即1956年12月为准.档案中最早的招工政审表记载的出生时间只有年,月,连具体哪天都没有填写,为什么就不能依法更改过来呢,谢亚鸣将黄山区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两审法院均以《答复》对她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由于法院没有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对谢亚鸣的实质影响很快就产生了。在终审判决三个月后,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的劳动部门的部门规定占了上风,黄山区劳动局依据档案记载年龄,强令不满50周岁的谢亚鸣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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