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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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嘉.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 法学家, 2002, 0(1): 116-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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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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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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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①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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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nature of social law of the social securit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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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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