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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57年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摘    要:兹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及本省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的实际情况,对1957年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决定:一、计税产量:今年的农业税计税产量,仍按原定的常年应产量计算。二、税率和计征办法:(1)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农业税,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由全社农业总收入中统一提交。其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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