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体 |
| |
引用本文: | 侯静.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体[J].现代法学,1985(4). |
| |
作者姓名: | 侯静 |
| |
摘 要: |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