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给予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权利的特别保护,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许可"实现的。其内容的表述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接受拘留、逮捕、刑事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然而,毋庸讳言,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些规定的执行,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都不能令人十分满意。(一)对于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权利的特别保护,无疑是相对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给予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一般"保护而言的。在我国,人大代表是选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他们之中选举产生,以代替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人。这也就是说,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其人身自由权利已经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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