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刑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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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山云,曾朝晖.我国财产刑的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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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山云 曾朝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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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财产刑的问题日益受到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本文仅就财产刑的适用与立法完善,谈以下几个问题.一、现行法律对财产刑的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财产刑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小;二是都是“可以”性的规定.刑法分则规定适用财产刑的条文共有34个,涉及48种犯罪.自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起,至1995年7月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18个单行刑事法律,加强了对财产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2)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3)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4)对某些犯罪规定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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