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方式--试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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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瑞英.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方式--试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J].探索,2001(4):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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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瑞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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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哲学教研室,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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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联系的当代相对最好的治国方式,其根本标志就在于"法律至上"权威地位的确立.法治有赖于道德的支撑与补充,这对任何法治社会来说都概莫能外,但这并不是我们党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党之所以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把"德"也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主要是基于我们预定实现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决定的;当然,也还同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国情有关.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有其特定的含义.对之有了正确理解后就会明白强调德治,不可能"干扰"和"影响"法治,更不意味着要回复到人治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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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德治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
文章编号: | 1007-5194(2001)04-0091-04 |
修稿时间: | 200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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